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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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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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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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702行审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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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权江街道梅里社区租赁厂房(未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服饰加工期间,无故拖欠余显富等劳动者 2022 年5-10 月份工资报酬。经劳动者多次讨要仍未支付,2022 年 10 月 5日停业后至今未生产经营,对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也未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贵人社监罚 (2022)4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 5000 元及加处罚款 5000 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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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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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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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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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 (2022)4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唐**缴纳罚款 5000 元及加处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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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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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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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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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0200328479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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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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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0200328479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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