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可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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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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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700MA2TGC5R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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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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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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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702行审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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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我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贵人社监罚(2022) 17号),该公司在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26日我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贵人社监履催(2022) 17号),限期内经我局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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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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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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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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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2022) 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池州市可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8000元及加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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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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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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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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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0200328479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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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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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0200328479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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