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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718E/202310-0003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梅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省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参保人群享受2024年资助参保政策补充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省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参保人群享受2024年资助参保政策补充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0-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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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池州市贵池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享受政府资助参保人群以区直职能部门2023年8月31日确认的数据为准,9月1日后特殊群体属性的变更,不享受今年政府资助参保政策。现根据2023年9月25日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区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督导精神,更好地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池州市民政局池州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2024年全区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分别按90%、80%、50%给予定额资助,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现对我区《实施方案》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四类人员9月份以后增加的,已经按普通人群或其他属性参保缴费的人员,不退费;未缴费的人员,当月做征缴计划,推送到税务部门,并通知镇(街)督促其按我区规定资助参保政策及时缴费。

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四类人员9月份以后减少的,已经按9月份以前系统属性参保缴费的人员,不退费补缴;未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当月要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的信息在医保系统作属性变更,按新变更后属性进行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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