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预警提示信息
索引号: 11341802003285697X/202309-00051 组配分类: 预警提示信息
发布机构: 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里山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里处[2023]14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里山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活动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里山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09-12 08:31
【字体大小:

各村(社区)、街直各部门:

现将《里山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里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911





里山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贵池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齐抓共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严查严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街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街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街道工办牵头,街道相关部门、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2.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街道城建办牵头,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街道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街道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4.对街道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街道应急管理办牵头,街道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街道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街道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街道城建办、街道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7.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街道城建办、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负责)

8.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街道公路站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9.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街道消防救援中队牵头,街道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街道消防救援中队牵头,街道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街道市场监管所、街道工办、街道派出所、街道城建办、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街道消防救援中队牵头,街道派出所、街道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3.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15.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街道公路站牵头,街道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街道工办负责)

1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街道消防救援中队负责)

18.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街道教育部门、街道民政所、街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9.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街道城建办、街道市场监管办、街道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街道经信办负责)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2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街道工办、街道市场监管办)

2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街道市场监管办牵头,街道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街道城建办负责)

(三)完善管理制度。

24.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街道城建办负责)

25.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26.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27.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镇燃气使用安全。(街道城建办,街道司法所、街道城管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8.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街道市场监管所牵头,街道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29.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镇直、社区(村居)、企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街道教体办、街道城建办、街道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9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街道各部门及各村(社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经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街道各部门及各村(社区)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督导检查。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部门及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12月至2024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24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里山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城建办为召集人单位、应急办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工办、教育部门、派出所、民政所、自规所、公路站、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所、消防救援中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办,由应急办、派出所、公路站、市场监管所、工办、梅街大队及里山城管中队、消防救援中队派员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小组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严格信息报送。即日起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及时向街道城建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 方媛媛187****8641





附件1


里山街道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组长:王效龙

副组长:  李增涛  包煌胜(常务) 方红兵  陶高峰  韩峰  帅师   陶亮亮  林本忠 章孝徽

  员: 檀俊学 陈浩 章荣彪  吴婷婷 吴国安 鲍益虎    刘 斌 许晓玲 张军 胡丰收

  各村(社区)负责人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办公室,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包煌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方媛媛同志任办公室联络员。


附件2

里山街道检查人员及集中办公人员名单

单位名称(盖章):   里山街道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方媛媛187****8641

角色名称

姓名

科室及职务

联系方式

街道管理员

檀俊学

城建办工作人员

188****7217

街道检查人员

刘维清

消防应急工作站

138****5828

街道检查人员

陈家平

市场监管所

139****1843

街道检查人员

胡丰收

城管中队队长

181****5028

街道检查人员

齐月清

安全员

188****1511

街道检查人员

陈浩

安全员

187****9100

:区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安排上报,其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同时上报区级专班集中办公人员(1名);镇街(管委会)级系统管理员(1名)和镇街(管委会)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各镇街、管委会组织上报。涉及上报多名人员的表格请自行调整。

里山街道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任务分工

责任单位

任务推进

落实情况

备注

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街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街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街道工办牵头,街道相关部门、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2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街道城建办牵头,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街道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街道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4

对街道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5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街道应急管理办牵头,街道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对街道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街道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街道城建办、街道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街道城建办、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负责



8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街道公路站负责



9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街道消防救援中队牵头,街道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街道消防救援中队牵头,街道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市场监管所、街道工办、街道派出所、街道城建办、街道城管中队及梅街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消防救援中队牵头,街道派出所、街道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15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

街道公路站牵头,街道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街道工办负责



17

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街道消防救援中队负责



18

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街道教育部门、街道民政所、街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街道城建办、街道市场监管所、街道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街道经信办负责



21

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街道工办、街道市场监管所



22

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街道市场监管所牵头,街道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

街道城建办负责



24

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街道城建办负责



25

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26

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



27

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镇燃气使用安全。

街道城建办,街道司法所、街道城管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

街道市场监管所牵头,街道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镇直、社区(村居)、企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街道教体办、街道城建办、街道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