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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90N/202309-00037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文号: 贵人社监罚〔2023〕32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1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19 10:01 来源: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注册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康庄大道以南幸福路以东幸福广场D#楼406

经营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河滨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UF1NP34

负责人:杨梅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承包池州片区四个小区物业期间,无故拖欠邓**等89名员工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份工资报酬759825.56元(含负责人杨梅工资79080.0元);对劳动者工资问题未妥善处理,造成劳动者多次到政府部门投诉反映,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全部改正。

以上事实有:1、劳动者邓**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45号、45-1号;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32-1号;4、公司提供的欠薪统计表;5、负责人杨梅、王凯及实际控制人王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6、负责人王凯提供2023年8月1日至17日招商银行代发明细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第(三)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的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31608302920003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