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307-0002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水罚决字〔2023〕第7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叶*,男,身份证号码340721******195114,住址无为市高沟镇龙庵街道香樟花园*号楼*单位*室,联系电话1505620****,采砂船船主:
经查你(单位)采砂船于2023年6月14日未办理采砂船合法滞留证明手续,擅自将自己的采砂船违规滞留在青通河禁采区水域 的行为,违反了《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与位置勘验图;
2.执法取证相关拍摄照片;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贵池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