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2304-00027 | 组配分类: | 审批信息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梅街镇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情况说明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城乡低保
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民政事务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镇(街道)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批权下放镇(街道)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提供材料: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房产证、患病诊断书和正规医疗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同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补助标准:城市低保为该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农村低保分三个档次补助,差额部分就近靠档救助。
三种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认定条件1、认定公式:家庭年度人均收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倍。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1、适用范围持有我区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将患者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认定公式:(家庭年度总收入一年度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补偿、减免、补助、救助、赔偿后的自负部分。2、管理措施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病患者享受低保实行单独管理、动态管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每半年核查一次。已享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核查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区民政局审批。(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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