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8575/202403-0007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梅街镇2024年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或户籍虽不在我区但持有我区居住证以及在我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救助程序: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区民政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内完成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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