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3年6月27日在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会议室举行的听证会所制作的听证笔录,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盛恩玉对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主持人:吴茂祥(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治处主任)
听证员:陈静芳(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尤 海(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副科长)
记录员:张 丽(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办事员)
听证会申请人:盛恩玉
案件调查人:徐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宗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及申请人的申请,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举行本次听证会。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一)申请人盛恩玉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在项目部获得临时用地批复后,作为洞渣堆放场地,肯定是要进行清表挖方的,一个是方便堆放,二是防止塌方,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削坡减载挖方。
2.在完成施工后的复耕复绿工作中,放坡和植树(修整出台阶)也要进行部分挖方。以上这二部分挖方数量在324地质队的测量报告中全部包括在非法开采数量内。实际上现场外堆放以及修筑便道最少还有4万余方土石。
3.324地质队的开采数量计算中,体积转换重量所采用的密度为2.5吨/立方,而我项目部在隧道施工中的岩石密度只能达到2.3吨/立方(有实验室实验报告),更何况山体表层(挖除部分)是土石混合,密度远小于2.3吨/立方。324地质队应该现场取样进行密度试验后再进行计算,采用2.5吨/立方这个密度导致重量偏大数万吨。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以下陈述:
2021年9月,群众举报发现贵池区梅村镇檀林村德上高速朝山隧道东侧涉嫌非法采矿案。9月27日,我局对该起涉嫌非法采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非法开采岩矿石量为136845立方米(342112.50吨),经我局函询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矿石单价为2.27元/吨,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达776595.38元。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现对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移送公安部门。
2021年12月9日,我局将该案件移交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因需要补充材料(矿产品询价材料)被退回;2022年4月25日,我局再将该案件移交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池贵自然资规移字〔2022〕004号);5月6日,按公安机关要求补正完毕。2022年6月9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受理该案件,立案调查,调查完毕后移送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7日,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行文至我局《检察意见书》(贵检意〔2023〕13号)和《不起诉决定书》(贵检刑不诉〔2023〕106号):德上高速施工方盛恩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恩玉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你局对盛恩玉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我局对该起涉嫌非法采矿案件重新立案调查。
根据我局委托324地质队对该起涉嫌非法采矿进行勘测,324地质队提交了《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檀林村朝山隧道左侧采坑调查评价报告》,总动用土、石方量167635.40立方米,具体如下:
(1)总挖方量165509立方米,其中土方28664立方米,石方136845立方米(342112.50吨);
(2)土夹石堆方量2126.40立方米(5316吨)。
后当事人盛恩玉对我局委托的测绘结果有异议。应当事人要求,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同意,当事人委托了安徽永祥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该山场被挖石方量进行测绘,结论为总挖石方量98502.70立方米,参照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对该山场岩石小体重的认定(2.50吨/立方米),换算成总挖石方量246256.75吨。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该开挖石方量予以认可,并在《检查意见书》(贵检意〔2023〕13号)予以明确。
综上,本案件非法开挖石方量以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中的246256.75吨为依据。
(三)双方证据质证情况
1.案件调查人员提供以下证据:
(1)《检察意见书》(贵检意〔2023〕13号);
(2)《不起诉决定书》(贵检刑不诉〔2023〕106号);
(3)盛恩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4) 《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檀林村朝山隧道左侧采坑调查评价报告》;
(5)《梅村镇檀林村朝山隧道左侧临时用地土石方量测绘项目测绘报告》;
(6)《关于提供矿产品原矿市场价格的函》;
(7) 《涉案泥质粉砂岩、粉砂质页岩原矿价格的认定结论书》;
(8)现场照片。
2.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清单:
(1)没收非法所得缴款凭证,共计559002.82元。
(四)双方辩论情况
1.申请人认为:其开采部分石头还在山边堆放着,另外还有一部分石头填路填掉了,一共约4万方,这些应当在行政处罚中扣除。
2.案件调查人认为:我局委托324地质队对申请人非法开采的量进行了测绘,总挖方量165509立方米,其中土方28664立方米,石方136845立方米(342112.50吨),土夹石堆方量2126.40立方米(5316吨)。申请人陈述的现场堆放的部分矿石和推到山沟里面的矿石,并没有纳入到测绘中去,也在行政处罚中扣除了。后申请人对该测绘结果有异议,经公安部门同意,申请人自己委托永祥房地产测绘公司进行了测绘,结论为总挖石方量98502.70立方米,换算成总挖石方量246256.75吨。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该开挖石方量予以认可。因此,我们就以此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所以两次测绘结果不一致,是因为测绘范围、参数和地貌不一样。
(五)最终陈述
1.案件调查人:鉴于检察机关认定盛恩玉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我们按照自由裁量权中最下限40%进行了罚款。
2.申请人:希望能减轻处罚。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行政处罚认定的非法开采量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综上,申请人对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324地质队测绘的测绘结果有异议,后经公安机关同意,申请人自行委托测绘公司对其非法开采的量进行了测绘。经检察机关审查,对其自行委托测绘的结果予以认可。因此,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依此结果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此,经本次听证,建议执法监察大队依法依规处置。
听证主持人:吴茂祥
听 证 员:陈静芳
听 证 员:尤 海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