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冯朝晖,身份证号码:342830********3019,与女方当事人(持“高淑霞”身份证件,证件号码为:410922********2440),于2005年6月20日在贵池区婚姻登记处窗口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AC 结字0105第2913号)。
冯朝晖于2023年5月29日向贵池区民政局提出与“高淑霞”的婚姻无效,要求撤销与“高淑霞”结婚登记。
根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梅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我局核实表明:与冯朝晖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婚姻登记。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
撤销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5年6月20日办理的冯朝晖与“高淑霞”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AC 结字0105第29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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