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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池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6 14:19 来源: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池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皖信用办[2019])29)、《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池信用[2019] 4)、《关于印发贵池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贵信用[2019]12)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信用承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总年度区本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贵池区区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19年版)》(见附件12)已编制完成。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并依托本部门网站、“信用池州”网和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梳理年度本部门可开展信用承诺事项,归集本部门各类办事项信用承诺书,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定期报送,并依托本部门网站、“信用池州”网和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部门

2019年度涉及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12个部门)。

三、联系人

方旭东  电话:202216718656695581      

邮箱:125787489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贵池区区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19年版)分类指南

2、贵池区区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19年版)    

 

 

20191219

 

 

 

 

附件1

 

贵池区区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19年版)分类指南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本分类指南。

1.事项名称填写贵池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目中具体项目名称、贵池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中具体事项名称及其他有关事项名称。

2.事项类别填写贵池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目中具体项目类别、公共服务及评优评先等其他有关事项类别。

3.承诺类别填写: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门户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门户网站上公示。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5)其他承诺类型(并备注)。

4.适用对象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政策依据填写法规规章等名称、文号。


贵池区区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19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承诺
类别

适用
对象

政策依据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1类)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法人和其他组织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第五条;
3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池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池政[2017]75号)、《池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二、区科学技术局(1类)

1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和其他组织

项目申报通知

三、区民政局(3类)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其他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其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其他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四、区财政局(4类)

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其他权力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8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18条。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4

2

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审核

其他权力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七条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

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条

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其他权力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4类)

1

排污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25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他权利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11

3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信用修复性承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4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信用修复性承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类)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第二条第十项、《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区交通运输局(1类)

1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八、区农业农村局(7类)

1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公共服务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类别划分为失信:
(一)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二)近三年内有一条以上、五条以下(不包括五条)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四)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近三年内“双随机”抽查结果有不配合检查信息;
(六)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

2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

渔业互保服务

公共服务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类别划分为失信:
(一)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二)近三年内有一条以上、五条以下(不包括五条)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四)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近三年内“双随机”抽查结果有不配合检查信息;
(六)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

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行政收费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类别划分为失信:
(一)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二)近三年内有一条以上、五条以下(不包括五条)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四)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近三年内“双随机”抽查结果有不配合检查信息;
(六)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

5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7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九、区水利局(4类)

1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性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性信用承诺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

3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性信用承诺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其他权力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

十、区林业局(1类)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十一、区卫生健康委(2类)

1

公共场所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公民、法人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2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首次办理或重新修订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十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类)

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法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