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人社监罚〔2023〕22号
被处罚人:池州市贵池区蒂爱莫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02MA8NQ8JD3G
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与环保路交叉处396号
经营者:张军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池州市贵池区蒂爱莫酒吧在2023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期间招用徐**时未满16周岁,龙**、胡**、柯*3人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1、《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2、员工徐**、龙**等提供的上班考勤记录表、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3、徐**、龙**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4、经营者张军提供酒吧“气氛组”工资结清证明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第二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3年5月2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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