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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23L/202407-00041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2024年贵池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4年贵池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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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重大疾病患者,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20%,年救助金额不低于300元,不超过15000元。

(二)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因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补偿和其他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它组织。

  (五)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军人家庭及因疫情陷入困境的家庭,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救助,需经区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价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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