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MB1B0461XL/202208-00107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贵池区南部山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工程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区乡村振兴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贵池区南部山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贵池区南部山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207-341702-04-01-966053)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为贵发改审批〔2022〕239号,该项目建设对推动贵池区现代农业发展,优化贵池区农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二、项目拟选址于梅村镇高坦社区、中新村、新村社区,梅街镇潘桥社区,棠溪镇棠溪社区、百安村、石门村。经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该项目用地总面积47.3321公顷,其中农用地27.2743公顷(含耕地10.9754公顷),建设用地19.4153公顷,未利用地0.6425公顷。该项目申请用地与实际用地情况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经对比2020年、2019年现状图中的地类,该项目农用地中16.2989公顷不涉及在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现状是农用地,但上一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情形。
二是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成果中存在1.5220公顷建设用地为建设占用且无合法来源,其中梅街镇潘桥社区0.0911公顷于2019年2月建设占用,梅街镇新村社区1.4167于2019年4月建设占用,棠溪镇百安村0.0109公顷于2019年6月建设占用,棠溪镇石门村0.0018公顷于2019年3月建设占用,棠溪镇棠溪社区0.0011公顷于2019年6月建设占用,棠溪镇西山村0.0004公顷于2019年6月建设占用。建设占用时地类为农用地1.4908公顷(含耕地0.0516公顷),未利用地0.0312公顷,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报批,耕地落实“进出平衡”。
三是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成果中存在17.8933公顷建设用地在1982年之前均为建设用地,相关村委会已出具说明,我局审核同意,按建设用地申报。
综上所述,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用地总面积47.3321公顷,其中农用地17.7897公顷(含耕地11.0270公顷),建设用地17.8933公顷,未利用地0.6737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该项目用地总规模47.3321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分别为:茶旅健康小镇改造提升及其配套附属工程2214平方米,农特产品加工产业园100000平方米,齐石道路改造工程67425平方米,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建设项目300020平方米,西山村万亩标准化枣园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生产附属设施3662平方米。
茶旅健康小镇改造提升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农特产品加工产业园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中“安徽省农副食品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安徽省酒水、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安徽省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齐石道路改造工程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中“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中“安徽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安徽省村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安徽省食品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该项目用地规模合理,符合节约集约要求。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规定,该项目拟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三、该项目拟选址用地符合《池州市县道网规划(2017-2030年)》、《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总体规划(2018-2030)》、《贵池区梅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贵池区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贵池区棠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四、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等。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等规定,同意该项目建设用地通过预审与选址,本意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5年8月4日。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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