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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周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2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周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22 17:14 来源: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罚〔202311

被处罚人:合肥周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6HNW49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以南65号湖东景园B7幢商103

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管委会附近

法定代表人:周根茂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2022年合肥周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中骏世界城璟颂雅苑项目期间,无故拖欠吕长飞等50名劳动者401308.0元工资报酬,经劳动者多次讨要仍未支付,对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也未妥善处理,造成劳动者多次到政府部门投诉反映。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1、劳动者投诉登记表;2、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3、合肥周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未支付班组名单;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11号;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11号等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第(三)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3222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