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人社监罚〔2023〕15号
被处罚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9号舜大厦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13428J
法定代表人:王贤平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拒不执行贵人社监令〔2023〕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整改决定。
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17号),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15号),责令你公司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17号)要求限期整改,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证据:1、农民工杨亮亮等投诉登记表;2、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志铭所签属下欠农民工杨亮亮等工资支付时间承诺书;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3〕17号);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15号;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15号)等。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3年3月24日向我局邮寄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经审议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第(二)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第(三)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789。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3年4月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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