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人社监罚〔2023〕14号
被处罚人:菏泽宏泰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TGN7N1E
地址:菏泽市定陶区黄店镇西台集行政村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海胜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拒不执行贵人社监令〔2023〕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整改决定。
事实:2021年至2022年你公司分包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中国能建池州市贵池区读山湖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总承包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郭风风等7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合计259000元,2023年3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14号,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你公司逾期未改正。
证据:1、劳动者投诉登记表;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及欠条复印件;3、孙海胜提供的欠薪人员统计表;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3〕14号;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14号等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2023年3月27日向我局邮寄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辩书》。经审议研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第(三)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3年4月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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