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1712-00002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采砂船舶出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
生效日期: | 2017-12-26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当前在采砂船舶管理工作中发现,少数采砂船舶所有人以船舶买卖为由行违规移动伺机非法采砂之实,逃避镇、街道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为防止我区境内采砂船舶所有人规僻集中停靠管理,特制定《池州市贵池区采砂船舶出售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在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规范采砂船舶所有人交易行为。允许本地采砂船舶进行交易,减少采砂船舶存量。但交易行为必须真实可信,防止以出售交易之名行违规移动非法采砂之实。发生船舶交易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采砂船舶买卖合同(协议);2、能证明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3、能证明交易过程的相关票据(包括银行流水、现金收条等凭据)。
二、加强对采砂船舶交易的监管。交易发生过程中,采砂船舶出售方必须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如实报告交易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严格把关;村(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如实说明船舶交易情况。
三、规范采砂船舶交易后离境手续的办理。采砂船舶交易后不得擅自移动停靠,必须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船舶过境手续方可移动过境。办理过境手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采砂船舶交易的真实情况;2、出具买受方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采砂船舶的意见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易采砂船舶过境证明并报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池州市长江采砂管理联合执法队备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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