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1507-00001 | 组配分类: | 节约用水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名称: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审议通过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7-20 | |
生效日期: | 2015-07-20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7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研究室副主任卢新江、农工委副主任孙大进,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效武出席新闻发布会。
我省皖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别山、皖南山区的地理环境和水资源分布各不相同,为了让法规条款更加具有针对性,《条例》突出了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区域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节约用水措施。针对皖北平原地区水资源利用的突出矛盾是地表水缺乏、地下水超采,《条例》侧重从限制高耗水产业、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推进规模农业高效节水等方面作出规定。江淮丘陵地区是大中型灌区的主要分布区域,该地区水稻面积大,灌溉方式粗放,《条例》侧重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灌区节水改造等方面作出规定。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其他易旱地区中极度缺水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在于地形特殊、蓄水能力不足,《条例》明确这些地区应当将调整种植结构,建设蓄水、节水工程作为该区域的节水工作重点。
节水型社会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节约用水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意识。《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为弱化行政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对于水资源论证,《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张效武在发布会上指出,我省是水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存在着人均水资源量不足、节约用水意识不强、用水效率不高等问题。《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的审议通过,是我省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促进我省节约用水工作意义重大,将为推进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依法规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他表示,省水利厅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工作。一是组织对《条例》的条款释义,便于贯彻执行;二是在全省水利系统开展学习和培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执行能力;三是积极履行节约用水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管理和监督;四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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