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201-0007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他 |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水罚决字〔2022〕第1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佘**,男,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身份证号为340721**********12,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2022年1月6日11时30分,在青通河贵池段跃进圩禁采区水域未办理采砂船合法滞留证明手续,擅自将自己的采砂船违规滞留停靠的行为,违反了《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检查)笔录及位置勘验图;
2、执法取证相关拍摄照片;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2份)。
本机关根据《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水利局或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2年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