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207-0002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水罚决字〔2022〕第3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陈祝,男,湖北省赤壁市,身份证号码4223**********2717,“长益砂石壹号”链斗式挖泥船(秋浦河航道整治1标段砂石分离工程船)船主:
你(单位)“长益砂石壹号”砂石分离工程船,在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7日(汛期)时段,未按照贵池区水利局《关于汛期禁止秋浦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相关施工的函》(贵水函[2022]70号)规定开到安全水域锚固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于2022年5月7日16:46在秋浦河21号航标贵池区禁采区水域擅自违规滞留的行为,违反了《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滞留位置勘验图
2、现场滞留相关的照片;
3、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2份。
本机关根据《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水利局或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2年7月20日
备注: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单位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自选银行扫通知单上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十八条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确需滞留的,应当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船舶、机具的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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