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304-0004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水罚决字〔2023〕第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徽金朝造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97364962A(1-1),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经查你(单位)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于2022年6月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取证相关拍摄照片;
2.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2份)。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贵池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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