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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62W/202211-00085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倪中伟)(池贵环罚字〔2022〕5号) 文号: 池贵环罚字〔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发布日期: 2022-11-17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倪中伟)(池贵环罚字〔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11-17 10:01 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倪中伟:

公民身份号码:342921xxxxxxxx3716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陶公路209号

 

你焚烧秸秆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池州市秸秆禁烧预警监控平台反馈2022年10月25日火情线索,2022年10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梅村镇前往现场调查发现:2022年10月25日18时左右,种植户倪中伟在位于梅村镇新村社区高田组承包田内露天焚烧秸秆,周边为居民区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7日向你送达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池贵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中表14通用裁量表之规定,通过裁量标准计算得出裁量百分值之和为0%,根据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经计算罚款金额应当为500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