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中央和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了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用于公安业务费的专用资金,主要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含服装和武器弹药费、科技强警项目)。
第一条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原则:坚持分类负担的原则;坚持收支脱钩的原则;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池州市公安局警保处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以上年度案件数量、公安业务费支出情况、业务装备配备情况和需要的紧急程度为基础,同时考虑该单位管理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办案(业务)经费必须按照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不能购置固定资产,不能弥补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公房维修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不足。
第四条 业务装备经费用于购置业务专用设备、车辆等,不能用于购买办公设备、行政用车、机关非业务用装备和设施改造。
业务装备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引入监督工作机制,并及时发放至基层所队。
第五条 省市共建项目,根据共建共享项目的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共建款。
第六条 警保处采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对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运行全过程实施动态检查,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加强对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填报工作要做到及时、详细、全面、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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