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718E/202209-0001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梅村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
名称: | 池州市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今年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月份,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增长机制,及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目前,各地低保标准全部调整到位。调整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增长6.9%,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增长9.5%,具体为:
一、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市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7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708元/月。
二、青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9元/月。
三、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4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月。
9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新的低保标准从2022年7月起执行。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2022年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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