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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90N/202208-00027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可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15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可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5 08:41 来源: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罚〔202217

被行政处罚人:池州市可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GC5RXX

法定代表人:殷可光

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汇景花园195

经调查,你单位的下列行为:我局于2022530日依法向池州市可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250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250号)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全部改正。

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250号);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217号);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217号);4、投诉举报登记表;5、劳动者笔录;6、劳务分包协议书;7、情况反馈。

你单位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所规定的情形,属违法行为。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秋浦西路6;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316083029200039953)缴纳罚款。缴纳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书》,缴纳罚款后,应将款凭证复印件报到我局备案,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289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