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社监罚〔2022〕15-1号
被处罚人:郭三 身份证号:3406**********2837
家庭住址:安徽省濉溪县*************
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船舶基地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你以个人名义承包池州鑫飞扬船舶修造有限公司4号船台电焊项目施工期间,无故拖欠李旺旺等19名劳动者188438.00元工资报酬。经劳动者多次讨要仍未支付,对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也未妥善处理,导致劳动者多次到政府部门投诉反映。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1、劳动者李旺旺等投诉登记表;2、劳动者李旺旺、李康飞等调查询问笔录;3、分包负责人乔金忠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5月13日代发员工工资记录表;4、郭三调查询问笔录及全部员工已支付、未支付金额汇总;5、郭三签字确认的欠薪员工工资表;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2〕15-1号;7、郭三出具的《保证书》;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2〕15-1号)等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分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第三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3.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你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316***********9953)缴纳罚款,缴款前请先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0办公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应将将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联系电话:0566—3214813。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2年6月20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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