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 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 民社救字〔2021〕77号〕、《池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池民社救〔2022)67号〕、《中共贵池区委办公室贵池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贵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 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 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 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 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 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 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 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 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 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 救助对象两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 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 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出现急难 情况的,可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或户籍虽不在我 区但持有我区居住证以及在我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家 庭或个人,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 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以申 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 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 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 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 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 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 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转介。
第九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 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 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 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 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 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
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 (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20%,救助标 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 月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 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 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价到其他社 会救助。对因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 请,经区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 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 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紧 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 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 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 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 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 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 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救助管 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 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帮扶手册、 残疾证、入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医保费用结算 单、门诊票据原件等。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 或由区民政局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 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 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 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 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局确认。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 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 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 助。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 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 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 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备用金确认工作,一般应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 财政拨付时间)。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 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 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第十九条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 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
(一)区财政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为临 时救助捐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由区民政局调度使用,镇(街)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 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急难型临 时救助委托镇(街)先行救助。区财政局在接到区民政局临 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通过“一 卡通”打卡发放。
第七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 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 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 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 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 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 理。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民政部门、乡 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 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 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各自 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