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137/202110-00036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告 |
名称: | 区农业农村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一、生鲜乳准运证明办事指南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办事指南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办事指南
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十、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十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十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办事指南
十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一、生鲜乳准运证明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生鲜乳准运证明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按照材料格式、内容、清晰度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兽药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许可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通过兽药GSP认证。
五、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按照材料格式、内容、清晰度等要求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本表须用黑色司筛闰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动物诊疗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面积、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要求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按照材料格式、内容、清晰度等要求如实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对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不能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三、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许可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按照材料格式、内容、清晰度等要求如实填写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人员的学历复印件或者培训证明、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有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实行告知承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四、许可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五、材料要求
申请人按照材料格式、内容、清晰度等要求如实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明。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按照材料格式、内容、清晰度等要求如实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六、程序环节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生鲜乳收购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
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蜂种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渔业捕捞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执行以下改革措施: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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