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738926061m/202112-00047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贵池区2021年行政许可实施依据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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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强制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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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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