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环罚字﹝2021﹞23号
方少真:
身份证号码:342830XXX1614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观山村竹溪组
方少真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牛头山镇反映秸秆焚烧问题,2021年5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1年5月22日你在在牛头山镇观山村竹溪组小庙垅自家自留地内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1] 2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属于初犯且及时扑灭火点,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从轻处以伍佰元罚款。(¥: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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