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790N/202110-00024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各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九类)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证明事项名称: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是孤儿或孤寡老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是孤儿或孤寡老人;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证明事项名称: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与工亡职工是直系亲属关系。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与工亡职工****是直系亲属关系;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
证明事项名称: 登报遗失声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登报遗失声明
(二)证明的用途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6〕25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
(四)证明的内容
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现申请补办。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四)证明的内容
职工***已死亡、并火化。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工亡职工****已火化;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二)证明的用途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
(四)证明的内容
从业人员具有相应能力。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提交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领丧葬补助费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四)证明的内容
参保人已死亡及具体死亡时间。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参保人***是申请人 (亲属关系);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证明事项名称: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经办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二)证明的用途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四)证明的内容
参保人已落户贵池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告知事项:
因本机构是业务经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代为签章。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经办服务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参保人***户籍已转移至贵池区 镇(街道) 村(社区)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同意(不同意)经办机构在相关信用平台主动公开本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服务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经办单位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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