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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8 00:00 来源: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罚〔2020〕36号

被行政处罚人: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陆政信

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虎泉路虎泉广场4号楼112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池州卡菲亚服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1月生产经营期间,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对劳动者工资问题也未妥善处理,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未在期限内整改

证据:1、劳动者纪敏君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0]36号)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2020]36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31608302920003995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1年3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