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人社监罚〔2021〕6号
被行政处罚人:池州金诗顿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PELLC97
法定代表人:徐菊
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高新区栖云路78号
经调查,你(单位)的下列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池州金诗顿家具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1]4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1]4号)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全部改正(期限内只报送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部分工资表)。
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贵人社监询〔2021〕4号);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贵人社监令〔2021〕6号);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人社监罚告〔2021〕6号);4、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所规定的情形,属违法行为。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地址:秋浦西路6号;账号单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31608302920003995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1年3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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