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处置的函》(贵农函[2021]57号)收悉,经报区政府同意,根据《贵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办[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车辆皖R10021进行处置。
二、你局对车辆处置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我局备案,并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按照不低于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处置。
三、你局对上述车辆处置后,处置收入请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同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对处置车辆进行账务处理,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此复。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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