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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MB1552341Q/202104-00067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对《贵池区保障医药安全暨推进国家及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8
关于对《贵池区保障医药安全暨推进国家及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28 15:39 来源: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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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的意见

1

民政局

 一、(七)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制度。原文:“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国家和省集采产品购价差异较大,将按国家省市规定及时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建议修改为:“采购价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患者自主选择使用的,由患者自付,其他则由医院自付;如医保支付标准与国家和省集采产品购价差异较大,将按国家省市规定及时调整支付标准;采购价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未采纳,原文中“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是指国家集采外药品)

二、(八)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原文:“对未完成国家和省集采产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付款等行为将以约谈、调度、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惩戒。”建议修改为:“对未完成国家和省集采产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付款等行为由区医保局进行约谈、调度、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惩戒力度实质化。(采纳)

三、(八)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原文:“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和省集采产品”与前面“双优先”制度矛盾,建议修改为:“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和省集采产品”。(采纳)

四、(八)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原文:“各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建议修改为:“各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经人社局审批后,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采纳)

五、(八)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原文:“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议增加区人社局,修改为:“(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采纳)


六、五、监督考核

原文:“镇(街)卫生院视情而定”,建议修改为:“镇(街)卫生院按比例或每次定额**-**元”,标准应明确。(采纳)


 


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医疗机构的职责原文:“(二)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和GSP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建议修改为“(二)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纳)

 




3

卫健委

 一、1、(三)将国家和省集采政策积极稳妥向村卫生室推进。

A种:。。。。

B种:。。。。

建议:选B种。(采纳)

二、原文:“对未按国家和省集采政策、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镇(街)卫生院视情而定,减少或取消当年基本药物差额补助。”

建议修改为:“对未按国家和省集采政策、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镇(街)卫生院视情而定,减少当年基本药物差额补助。”(采纳并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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