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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55634735XL/202105-00011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贵池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贵池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阅读次数: 来源: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05-1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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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扶贫资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产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贵池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主要是指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理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指为支持贫困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六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直部门、镇街、村(社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区级统管、部门监管、镇村主管、农户协管”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区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开发局(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区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权属明晰、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发放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行业特征,负责监督指导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导镇村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八条  镇级层面管理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村(居)委会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按要求做好各类扶贫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坚持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扶贫资产统一产权确定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权属国有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指导辖区范围内村集体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村级集体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按如下原则进行界定。
(一)支持贫困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到户类实物资产、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农户;
(二)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社区)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社区)集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社区)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社区)集体;
(三)跨镇街、跨村(社区)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比例确定到镇街、村(社区);
(四)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教育卫生等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
(五)产权归属国有的资产,确权后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和运营。
(六)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七)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八)村级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需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多个同类项目打捆审计,无法辨别单个项目审计决算价的,凭会计科目支付凭证等财政支付依据,按照扶贫资金实际投入作为入账依据;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简易程序实施的小型项目,凭会计科目支付凭证等财政支付依据,按照扶贫资金实际投入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需进行资产移交。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镇街负责监交。
第十四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登记类型包括扶贫资产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进行的初次全面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资产类型、权属、价值、经营主体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被依规处置而进行的再次登记,扶贫资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程序分为村级调查登记、镇街初审、镇村(社区)同步公示、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入账五个步骤。
(一)村级调查登记。扶贫资产的调查登记工作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村(居)委会具体实施。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扶贫资金项目名称、类型、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存续状态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对照产权界定原则,确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形成村级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台账,将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台账报镇街初审。
(二)镇街初审。镇街根据各村(社区)扶贫资产调查结果,对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台账内容进行审查后,汇总形成镇街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台账。
(三)镇村同步公示。初审结束,在镇(街道)村同步对审查结果公示10天,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镇街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后,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将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台账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
(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镇街确权登记台账进行审查,形成行业部门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台账,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区扶贫开发局(乡村振兴局)依据行业部门台账,汇总形成贵池区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总台账,同时发布公告。
(五)登记入账。产权归属国有的扶贫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资料登记入账;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由镇街农村“三资”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资料登记入账。
第五章  台账(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按年度开展资产清查、核准工作,并按照项目实施、收益分配、后续管护、清查处置等情况,建立扶贫资产管理系列台账。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管理系列台账应包括:扶贫项目管理台账、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台账、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台账、扶贫资产监管台账、扶贫资产清查处置台账五本台账。其中:经营类扶贫资产五本台账需齐全;公益类扶贫资产无需建立收益分配台账;到户类物化资产无需建立收益分配台账和监管台账。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资料纳入脱贫攻坚档案管理。扶贫资产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相关审核文件、项目批复、招投标资料、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审计决算资料、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相关会议记录、公示公告照片、会计科目资金拨付凭证、视(音)频影像及系列台账等。
第二十条  台账应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备份。
第六章  日常管护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护日常要求。管护责任主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扶贫资产的日常管护(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管护),并及时做好管护记录。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扶贫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扶贫资产进行专项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扶贫资产的,责令限期纠正、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经营或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扶贫资产,壮大经济实力,更好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防止扶贫资产闲置、荒废。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管护原则。经营性资产遵循“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对扶贫资产进行日常管护;公益性资产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类资产(项目)遵循“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由所有权人负责管护。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扶贫资产日常管护费用由所有权人负责,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管护费用列支的,按合同或协议之规定执行。未明确管护费用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管护费用可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除特殊情况外,如因承包、入股等经营主体日常管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必须由经营主体负责管护费用。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收益是指通过经营扶贫资产而获得的收益(不含返还入股本金,返还的入股本金需上缴各镇街村财镇管账户,由所在村(社区)优先用于滚动发展产业项目,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镇街要在村财镇管账户设立子账户用于管理扶贫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六条  农业、扶贫(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根据本行业要求,指导镇村两级于每年年初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或计划,并按要求落实收益分配。各村(社区)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报镇街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产收益分配。
(一)确权给镇街和村(社区)的扶贫资产获得的收益,由镇街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分配到镇街、村;合作期结束后,由区、镇街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新的分配方案。
(二)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对象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收益使用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宗旨。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脱贫户及困难群众受益,主要用于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开发,以及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剩余部分可用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扶贫资产收益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缮楼、堂、馆、所及建造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企业担保金,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省市区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资产监管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监管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脱贫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监管责任主体。
(一)确权给贫困户(脱贫户)的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监管使用。
(二)确权给村(社区)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所在地镇街、村(社区)负责监管和使用。
(三)确权为国有的扶贫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履行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监管使用、收益分配和扶贫资产的转让、投资等处置事项。
(五)村(居)委会应将项目建设和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范畴,对项目建设和村集体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清产核资、经营使用、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专项监管工作。审计部门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职责范围向扶贫资产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调查有关扶贫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骗取、套取扶贫资产收益和违规分配使用扶贫资产收益,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清查处置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能处置。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失,能够修复和改造利用的,管护主体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扶贫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毁无法修复和改造利用的,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扶贫资产因规划调整被征用的,按照征迁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拟处置的扶贫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扶贫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根据权属界定,扶贫资产处置主要分为村(社区)集体扶贫资产处置和国有扶贫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确权到户、到村(社区)扶贫资产处置程序:
(一)所有权人、村(社区)申请。由所有权人或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方案,交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
(二)镇街初审。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附村(社区)“两委”会议记录、村(居)民代表会议纪要)将处置方案,报镇街审查。镇街在接到村级申报方案后,一是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尤其是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对拟处置的资产现状进行调查、登记,情况复杂的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拟处置资产(资源)名称、坐落(需要标明四至的,应注明四至界限)、规模、数量(存量)、评估价值等。三是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最终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理由、处置方式(议标、公开竞拍、因灾损毁、本金收回等)、报名条件及时间、缴纳保证金数额、处置地点等。四是审查其他相关事宜。处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审核,在镇、村两级公示10天。
(三)主管部门审核。镇街将扶贫资产处置方案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四)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召集相关部门对镇街上报的扶贫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处置,并以文件的形式将审定意见反馈相关镇街。
(五)组织实施资产处置
1、发布公告信息。镇街、村(居)委会接到处置批复后,通过网络、广播、报纸、公开栏张贴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2、规范组织实施。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的指导和监督下,标的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的资产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标的为20万元以上的严格实行公开竞拍制度。公开竞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出价高者胜出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严防串标、压标和泄露底标等。
3、公开处置结果。及时将扶贫资产处置情况予以公告(包括竞标结果)。镇村两级及时完善扶贫资产清查处置台账,并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4、签订书面合同。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由镇街、村(居)委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至少一式五份),并将相关资料、合同文本归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操作程序。国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直接管理国有扶贫资产的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形成处置方案,公示10天无异议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并报区扶贫资产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扶贫资产处置台账。扶贫资产处置后,行业主管部门、镇街、村(社区)及时更新扶贫资产各级台账,并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社区)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区财政,村(社区)集体扶贫资产处置收入缴入镇街村财镇管账户,由相关村(社区)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事业投入。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非物化资产的项目资金,例如外出务工就业奖补、到户产业项目奖补、小额贴息补贴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健康扶贫等资金,参照省、市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型经营主体带动项目和抱团发展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参照《贵池区产业扶贫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暂行办法(修订)》及《贵池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殊群体产业抱团发展项目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扶贫资产登记、运营、监管、收益分配使用、清查处置等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省、市、区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扶贫(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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