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48R/202102-00018 | 组配分类: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批复 |
名称: | 关于池州市玖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秋江街道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 文号: | 贵水〔2021〕15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你公司《关于报送审批池州市玖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秋江街道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秋江街道和乌沙镇,光伏电站设计装机容量80MW,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升压站和光伏阵列区。其中光伏阵列区位于西湖湖泊管理范围内。
基本同意拟建项目涉河建设方案。西湖水域光伏阵列区包括光伏组件及其支架、汇流箱、箱变一体机等。发电单元(181944片440Wp单晶硅组件、22座逆变器一体化机房)通过钢支架(梁),安装在35145根预应力砼管桩(直径300mm)基础上,其中单晶硅组件下沿及逆变器一体化机房梁底高程为11.5米(85国家高程)。
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批复不符的建设内容。
二、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填土、分割水面、新建道路和房屋等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的活动。
三、施工及运行期要采取可靠油污收集处理措施,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湖体,施工结束应及时清除湖泊管理范围内弃土、弃料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基本同意水域占补平衡方案,采取清淤方式进行占补平衡,土方量8940立方米,你公司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完工后向我局申请专项验收。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涉河工程工程开工时应邀请我局及乌沙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放样,接受施工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应报请我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五、施工及运行期,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湖泊保护规划、湖泊调度方案和生态水位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如涉及其他可能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公司应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电站废弃不用或达到使用年限后,应拆除湖泊管理范围内所有设施,恢复湖泊原貌。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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