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02MB0X60126Q/202102-00005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区政府已作出原西门车站城西综合楼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决定(贵政秘〔2021〕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贵政秘〔2021〕2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原西门车站城西综合楼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原西门车站城西综合楼及周边地块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片区道路网和学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池州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对原西门车站城西综合楼及周边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现将该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三)《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补偿方式及规则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选定安置房号、办理回迁结算”的规则顺序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兑付货币补偿款”的规则顺序实施。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原西门车站拟新建安置点建筑。
七、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以下称之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二)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面积为准。
1.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以及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
本地块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分类预评估价格如下: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
序 号 |
结构类型 |
层次 |
用途 |
权属类型单价(元/平方米) |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
1 |
钢混结构平房 |
1/1 |
商业 |
11000 |
10900 |
10750 |
2 |
钢混 |
1/5 |
商业 |
11000 |
10900 |
10750 |
2/5 |
办公 |
5300 |
5200 |
5050 |
||
3/5 |
办公 |
5250 |
5150 |
5000 |
||
4/5 |
办公 |
5200 |
5100 |
4950 |
||
5/5 |
办公 |
5100 |
5000 |
4850 |
2.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
序号 |
结构 类型 |
层次 |
用途 |
土地权属类型单价(元/平方米) |
|
出让 |
划拨 |
||||
1 |
钢混 |
1 |
商业 |
11250 |
11150 |
2 |
办公 |
5550 |
5450 |
||
3 |
办公 |
5500 |
5400 |
||
4 |
办公 |
5450 |
5350 |
||
5 |
办公 |
5350 |
5250 |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价格计算。
(二)非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则计算: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按照其房屋结构类型所对应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预评估价计算。
(2)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按征收层次选择对应同层次的房屋预评估价计算。
(3)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如被征收户需要或因安置房源原因,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非住宅房应安置楼层调剂到其他楼层的,按非住宅安置房的预评估价格的价格比置换。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计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款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1.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发。
2.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元/㎡计发。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
(1)以现房产权调换或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其搬出之月起按上述标准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签定补偿安置协议时暂按24个月计算。
(四)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据实丈量登记,予以货币补偿。其中:被征收户总水表开户费按2500元/户、总电表(单项)开户费500元/户、燃气开户费2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十、选房规则
(一)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二)产权调换房屋水、电、燃气配套设施费用标准
1.水管网建设分摊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2.电安装材料费按产权调换房屋500元/套(间)收取。
3.燃气管道建设费按产权调换房屋2600元/套收取。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1.本方案仅适用于原西门车站城西综合楼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
2.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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