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02MB0X60126Q/201912-00016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5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 址:池州市秋浦西路18号
联 系 人:刘艳平
联系电话:0566-2026053
附件:1.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 老酒厂宿舍区及红光巷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1
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完善片区道路网,敞开南湖沟水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二级政府的工作部署拟对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进行改造,现将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3.《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补偿方式及原则
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和“先签搬,先选房”的原则实施。
2. 住宅房产权调换地点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钢混多层与小高层建筑。
七、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登记得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 未登记得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为准。
(1)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 已登记房屋和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视同已登记房屋以下统称主房。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和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附房。
4. 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两者评估时点一致,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计算。
3. 征收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若差价款是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据实结算;若差价款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最高限额2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最高限额300元/平方米结算。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计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款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1.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0元/户计发一次搬迁费。
2. 产权调换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600元/户计发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
1. 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2. 实行产权调换
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选择小高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选择多层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过渡期限内及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四)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的规定据实丈量登记,予以货币补偿。
(五)代收代缴费用标准
1. 水管网建设分摊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2. 电安装材料费,按产权调换房屋500元/套(间)收取。
3. 燃气管道建设费,按产权调换房屋2600元/套收取。
十、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2.征收单元式结构的单套住宅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3.征收非单元式结构的住宅房,每户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优惠20%购买面积和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购买面积(不含高层公摊补助面积、可按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40平方米。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1. 本方案仅适用于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 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5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 址:池州市秋浦西路18号
联 系 人:刘艳平
联系电话:0566-2026053
附件:1.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 老酒厂宿舍区及红光巷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1
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完善片区道路网,敞开南湖沟水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二级政府的工作部署拟对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进行改造,现将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烟柳园小区以西,红光巷以东,邮政局以南,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3.《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补偿方式及规则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选定安置房号、办理回迁结算” 的规则顺序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兑付货币补偿款”的规则顺序实施。
2. 住宅房产权调换地点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钢混多层与小高层建筑。
七、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 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为准。
(1)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 已登记房屋和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视同已登记房屋以下统称主房。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和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附房。
4. 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两者评估时点一致,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计算。
3. 征收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若差价款是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据实结算;若差价款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最高限额2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最高限额300元/平方米结算。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计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款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1.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0元/户计发一次搬迁费。
2. 产权调换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600元/户计发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
1. 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2. 实行产权调换
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选择小高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选择多层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过渡期限内及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四)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的规定据实丈量登记,予以货币补偿。其中:被征收户总水表开户费按2500元/户、总电表(单项)开户费500元/户、燃气开户费2600元/户的标准补偿。
(五)产权调换房屋水、电、气配套设施费用标准
1. 水管网建设分摊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2. 电安装材料费按产权调换房屋500元/套(间)收取。
3. 燃气管道建设费按产权调换房屋2600元/套收取。
十、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2.征收单元式结构的单套住宅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非单元式结构的住宅房,每户选房面积不得超出主房面积40平方米。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1. 本方案仅适用于老酒厂宿舍区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 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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