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5578005156/202002-00016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贵池区退役士官灵活就业社会服务类岗位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见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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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社秘〔2020〕26号
关于印发《贵池区退役士官灵活就业社会服务类岗位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贵池区退役士官灵活就业社会服务类岗位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贵池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深、重、促”专项行动,规范退役士官灵活就业社会服务类岗位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灵活就业社会服务类岗位是指是由政府购买,为基层公共事务提供辅助性劳务用工岗位(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岗),专项用于2002年4月至2011年4月符合政府扶持工作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官的就业帮扶。
第三条 灵活就业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有关条款,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灵活就业岗人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三年签订一次。
第五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不续签劳动合同(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应于灵活就业岗人员离岗前7个工作日内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因清退、解聘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于灵活就业岗人员离岗前7个工作日内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灵活就业岗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续签的,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7日内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主要从事文明创建、拆迁安置、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秸秆禁烧、环境整治、民兵建设等公共事务辅助工作。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每周集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天。
各用人单位应将灵活就业岗人员具体岗位和工作时间安排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应由其本人承担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三章 工资及社会保险
第八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的工资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月工资1800元。
第九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工资结算支付周期一般不超过15日,也可协商按月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按国家非全日制用工有关规定,代灵活就业岗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灵活就业岗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章 人员管理及纪律
第十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灵活就业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考勤、请销假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岗位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政府的尊严和荣誉,廉洁办公、秉公办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上岗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格遵守确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脱岗、串岗;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按时到岗的,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四)服从岗位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参加各项会议、活动并遵守相关纪律;
(六)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违反第十一条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不当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受到治安处罚的,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灵活就业岗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灵活就业岗人员用工档案,存入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用工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岗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用人单位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贵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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