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15R/201704-0001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04-27 | |
生效日期: | 2017-04-27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各县(区)确定供养标准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对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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