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15R/202012-00055 | 组配分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0年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25号)、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人社发〔2019〕46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贵政〔2015〕12号)文件精神,为推动2020年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自愿参保,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2020年全区参(续)保缴费任务为17.9885万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2、政府补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88元;安徽省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标15元,市、区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12元,现贵池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2)缴费补贴:省、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余下部分由市、区分担。其中,补贴标准40元的,余下部分由区财政承担;补贴标准50元及以上的,余下部分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
(3)政府代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200元/年)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的,除享受以上缴费补贴外,区财政再补贴30元/人·年。
(4)丧葬补助费: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个月内申报的,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个月金额,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贵池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以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基层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同志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老百姓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坚持扩面和提升质量并举。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精神,巩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成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完善并落实城乡居保补缴政策,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保费方式参加城乡居保并享受待遇。坚持扩面提质并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人均缴费水平,力争人均缴费水平不低于260元/年,推动城乡居保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取得新成效。
(三)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严格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要求,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核实、摸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城乡居保制度,不用补缴保险费,直接为其按月发放城乡居保待遇。
(四)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省、市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五)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扎实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广社保卡应用。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保费代扣情况必须第-时间告知参保人。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积极配合做好部,省开展内控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尤其是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二) 合理分解任务。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区人社局和区税务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街道)要分别建立指导检查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稳步推进工作,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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