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路网建设总体规划,省政府决定改造G318国道池州至殷汇段,现需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为顺利完成房屋拆迁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池政〔2006〕17号文件)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池区等地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与期限
拆迁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拆迁红线图,拆迁期限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拆迁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次拆迁主体是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清溪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涓桥镇人民政府、殷汇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及拆除工作。具体房屋丈量和签订协议等技术性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实施。
三、拆迁补偿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池区等地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194号)。
四、被拆迁人的界定
本次拆迁范围内依照下列顺序确定的户主为被拆迁人:
1. 被拆迁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2. 被拆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人;
3. 被拆迁房屋所属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人;
4. 其它法律法规可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五、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本次拆迁范围的房屋分为主房、附房和违法建筑。
- 以产权证证载或2010版航拍图标注的面积进行认定。
- 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
(2)附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厕所等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相关偏房。
- 对2010版航拍图未标注的建筑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无偿拆除。
六、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清溪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的被拆迁主房面积安置方式可以选择纯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殷汇镇人民政府的被拆迁主房面积安置方式可以选择纯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集中划地自建。
(一)纯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纯货币补偿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再选择安置房或者集中划地自建。
(1)被拆迁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结构、成新、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按附件2所附公式计算。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书面承诺放弃选择安置房和集中划地自建的,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二)产权调换(适用于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清溪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 马衙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教育园区安置点;清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白沙安置点;里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白沙安置点及凤凰井安置点,安置房源为多层建筑。
- 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按搬迁证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先搬先选。
- 产权调换的住宅房
(1)等面积(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部分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按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以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2)超面积购买部分
被拆迁人选房后,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产权调换房屋基准价格(92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见附件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遗产的,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见附件1)
(3)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购买的价格按所选的安置房的楼层价格的平均值计算。
- 代收代缴费用标准
(1)水管网建设分摊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括阁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2)电安装材料费按产权调换房屋每套500元收取。
(3)燃气管道建设费按产权调换房屋每套2600元收取。
(三)集中划地自建(适用于贵池区涓桥镇人民政府、殷汇镇人民政府辖区内)
集中划地自建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在所属镇集中点按照“先搬迁,先选择”原则挑选宅基地,办理自建手续。
(1)被拆迁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结构、成新、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按附件2所附公式计算。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集中划地自建,实行纯货币化安置。
(3)集中划地自建的“三通一平”由所属镇负责建设。
七、常住人口认定及分户原则(户口本仅供参考)
常住人口认定:常住人口由镇(街道)结合农村实际居住习惯和人口现状认定,并在村民组公示。
1. 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户主需为子女分户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准予分户:
(1)户主及其子女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大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劳教人员户口已迁出的,可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分立户头的人员应达到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分户时,户主身边须留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4)分户时,拆迁主房面积均分。
(5)临时分户的,搬迁费仍按原户头发放。
此分户条件仅适用于拆迁安置,不作其他用途。
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分户:
(1)属继承遗产的不得分户,以共同继承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挂户人员不得分户;
(3)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不得分户。
八、各类附属物(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按池政秘〔2015〕194号文批准的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及临时安置补费助费标准
- 乡、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150元/平方米,设备搬迁费7元/平方米。
对于私人实际用于合法经营性的主房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150元/平方米,设备搬迁费7元/平方米。房屋补偿及其他各项费用仍按住宅房计算。
- 拆迁的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每户(按原户头)一次性补助500元。
临时安置费按拆迁合法主房房屋建筑面积3元/㎡.月标准计算,选择纯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划地自建的按6个月计算,其集中划地自建交地建设至被拆迁户腾空的时间差据实补齐;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18个月计算,待安置房交付时多退少补,如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18个月后仍不能交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按6元/㎡.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现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费据实结算。
过渡期限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搬迁奖励
本次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拆迁主房面积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规定
- 拆迁范围内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五保户、孤寡老人拆迁,无亲友可投靠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敬老院安置,补偿款归敬老院。可投靠亲友的,补偿款由现居住地的村民组带领,并由该村民组与其亲友签订赡养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待本区域内应拆迁的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组织集中选房,具体选房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对有独立水、电户头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应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办理销户手续。自行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通讯、有线电视等迁移和销户凭证。被拆迁人应及时将已办理销户手续的相关材料交给实施单位。
附件:1. 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价格表
2. 房屋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3. 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9年2月18日
附件1
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安置点 |
教育园区、凤凰井 |
白沙安置点 |
备注 |
||
层次 |
市场优惠价 |
市场价 |
市场优惠价 |
市场价 |
|
阁楼 |
780 |
—— |
—— |
—— |
|
七层 |
—— |
—— |
1600 |
2000 |
|
六层 |
1500 |
1900 |
1700 |
2100 |
|
五层 |
1900 |
2300 |
2100 |
2500 |
|
四层 |
2100 |
2500 |
2300 |
2700 |
|
三层 |
2100 |
2500 |
2300 |
2700 |
|
二层 |
2000 |
2400 |
2200 |
2600 |
|
一层 |
1900 |
2300 |
2100 |
2500 |
|
附件2
房屋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一、房屋补偿标准
类 别 |
级 别 |
结构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框 架 |
1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 屋面、楼面、门窗齐全,层高2.8米 以上。 |
920元/㎡ |
|
砖 混 结 构 |
1 |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 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门窗齐全,层 高2.8米以上。 |
830元/㎡ |
|
2 |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 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门窗齐全,层 高2.8米以上。 |
800元/㎡ |
|
|
砖 木 结 构 |
1 |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 水泥地面,钢、门窗齐全,檐高 2.8 米以上。 |
730元/㎡ |
|
2 |
18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 水泥地面,钢、门窗齐全,檐高 2.8 米以上。 |
600元/㎡ |
|
|
3 |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 2.5 米以上。 |
500元/㎡ |
|
|
附属 用房 |
砖混(现浇钢筋砼屋面) |
350元/㎡ |
|
|
砖木(大、小瓦顶) |
220元/㎡ |
|
||
半砖瓦(半砖、半瓦) |
120元/㎡ |
|
||
简易结构 |
90元/㎡ |
|
二、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 年代 |
3年内 |
4-6年 |
7-10年 |
11-15年 |
16-20年 |
21-25年 |
25年 以上 |
成新 系数 |
1.0 |
0.95 |
0.9 |
0.85 |
0.8 |
0.7 |
0.6 |
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3
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深 井 |
230元/m |
|
|||||
压 井 |
500元/眼 |
|
|||||
围 墙 |
25元/㎡ |
|
|||||
水泥晒床 |
25元/㎡ |
|
|||||
沼 气 |
1000元/口 |
|
|||||
通讯 |
电 话 |
|
按电讯部门和电视台有关规定迁移费补偿 |
||||
有线电视 |
|
||||||
吊 顶 |
15元/㎡ |
|
|||||
外墙瓷砖 |
35元/㎡ |
|
|||||
炉灶 |
单 口 |
150元 |
|
||||
双 口 |
200元 |
|
|||||
水 池 |
50元/个 |
|
|||||
卫生 设备 |
座便器 |
150元/个 |
|
||||
蹲便器 |
80元/个 |
|
|||||
洗脸池 |
80元/个 |
|
|||||
浴 缸 |
400元/个 |
|
|||||
空调移机 |
200元/台 |
移机补偿费 |
|||||
室外 设施 |
自制防盗门 |
180元/樘 |
补偿费 |
||||
卷帘门 |
90元/㎡ |
|
|||||
防盗网 |
45元/㎡ |
|
|||||
防盗门 |
45元/㎡ |
|
|||||
室内 地坪 |
木地板 |
55元/㎡ |
|
||||
地板砖 |
35元/㎡ |
|
|||||
水磨石 |
18元/㎡ |
|
|||||
大理石 |
45元/㎡ |
|
|||||
油漆地面 |
7元/㎡ |
|
|||||
项 目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铝合金隔断 |
80元/㎡ |
|
|||||
包 门 |
30元/个 |
|
|||||
固定吊地柜 |
35元/㎡ |
|
|||||
太阳能热水器 |
200元/个 |
移机补偿费 |
|||||
混凝土水塔 |
300元/个 |
|
|||||
牛 栏 |
300元/间 |
|
|||||
标准商品防盗门 |
700元/樘 |
被拆迁人自拆并带走门,按每樘100元补偿。 |
|||||
吊顶 |
墙纸天棚 |
20元/㎡ |
不得重复计算补偿。 |
||||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
15元/㎡ |
||||||
石 膏 |
25元/㎡ |
|
|||||
三合板 |
30元/㎡ |
|
|||||
墙面 |
墙纸、墙布 |
18元/㎡ |
|
||||
三合板 |
30元/㎡ |
|
|||||
喷漆、喷瓷、喷塑 |
12元/㎡ |
|
|||||
其它 |
踢脚线 |
10元/m |
未装潢吊顶和铺地板砖或木地板的,补偿费按实际丈量计算。 |
||||
线 条 |
10元/m |
||||||
门 套 |
60元/樘 |
补偿费 |
|||||
窗 套 |
50元/樘 |
||||||
纱 门 |
50元/樘 |
||||||
纱 窗 |
45元/樘 |
||||||
固定墙体柜或在墙内制作的组合柜橱 |
130元/㎡ |
||||||
油烟机 |
60元/个 |
|
|||||
雨 棚 |
50元/个 |
|
|||||
玻璃钢雨罩 |
60元/㎡ |
|
|||||
寿 材 |
200元/口 |
|
|||||
项 目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自架 电线杆 |
水泥杆(5米以上) |
180元/根 |
|
||||
木 杆 |
20元/根 |
|
|||||
房前 屋后 |
成材林 |
直径5~10厘米 |
10元/棵 |
|
|||
直径10厘米以上 |
15元/棵 |
|
|||||
果木林 |
未挂果 |
10元/棵 |
|
||||
已挂果 |
40元/棵 |
|
|||||
茶树 |
未采摘 |
4元/棵 |
|
||||
已采摘 |
10元/棵 |
|
|||||
供电 |
单相电总表 |
500元/户 |
|
||||
三相电总表 |
1500元/户 |
有原始票据,凭票据据实补偿。 |
|||||
分电表 |
50元/只 |
|
|||||
供水 |
总水表 |
2500元/户 |
|
||||
分水表 |
50元/只 |
|
|||||
供气 |
管道天然气 |
2600元/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