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90J/201712-00038 | 组配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墩上街道健康脱贫明白卡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
生效日期: | 2017-12-20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1. 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 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2. 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根据《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增至40 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 种(组),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
3. 降低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在镇街卫生院、区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 元、300 元、500 元、1000 元。
4. 提高此例。贫困人口区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镇街卫生院和区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 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
5. 大病保险。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 万元降至0.5 万元,分段补偿比例50%―80%提高至60%―90%。
6. 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7. 医疗兜底。贫困人口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 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 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 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省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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