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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23L/201404-00001 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证》申领
发布机构: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管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4-07
生效日期: 2014-04-07 废止日期: 2029-12-31

《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管理

阅读次数: 作者:牛头山镇 来源: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4-0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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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按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
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统称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1、未按规定年检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或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五、稳定就业满6个月是指在本市常住地居住,失业前在本地被用人单位招用满6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或以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在本地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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