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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贫困人口分级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计基层秘〔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7-03-12 14:06 来源:政务公开办 作者: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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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试行)》精神,经研究,结合实际,现就规范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实行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和分级转诊。贫困人口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分级承担。首诊由签约服务村卫生室负责,超出村卫生室诊疗科目,由村卫生室转诊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科目和诊治能力的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约上转至医共体牵头单位;超出医共体牵头单位诊疗范围和能力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向帮扶的三级医院提出会诊治疗,确需转往区域外诊治的(首选池州市人民医院。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和术后康复期患者,市人民医院须及时转回区级医院或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由医共体牵头单位转诊并向区合管中心备案。省外就医无论是否转诊,一律不享受任何一项健康脱贫优惠政策。

二、转诊方法。必须通过农合汉思系统转诊信息系统进行转诊操作,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备案标识。急危重症由就医医院先电话向区合管中心告知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病情稳定后及时下转。

未履行备案转诊手续转往区域外省内或符合下转条件不服从转诊安排的,不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的政府兜底政策。

三、加强分级诊疗组织管理。完善区域内贫困人口就诊管理组织网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承担此项工作,医共体牵头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贫困人口转诊工作,确保每名贫困人口在村、镇街、区级都有联系人负责其上下转诊的组织管理工作。签约的家庭医生与贫困人口要面对面签约,将贫困人口就医及转诊政策宣传到位,并留下村、镇街、区级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便于贫困人口就医时能及时联系。就医医院负责审核《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并在服务证上登记就医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贫困患者住院时由就医医院负责对贫困患者宣传相关政策,使贫困患者知晓转诊政策。各卫生院要及时发放医疗服务证及宣传折页,做到贫困人口人手一本。

(二)强化管理。在贫困患者转诊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本着方便患者的精神,在转诊时建立便捷方式。加强家庭医签约服务管理,确实履行职责,提高履约率,切实保障贫困人口按规定进行转诊。因村、镇街联系人未面对面签约及宣传到位,导致贫困人口不知情而盲目到区外就诊,造成不能享受贫困人口就医优惠政策的将纳入村卫生室及镇街卫生院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提高按病种付费率。贫困患者就医时,医院须严格按临床路径管理进行,在按病种付费病种服务的必须实行按病种付费。对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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