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经我局核查,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执照吊销,安徽拜尔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的特种设备处于停用状态且超期未检。现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上述28家单位的72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登记或停用,公告期为60天,各相关单位对拟注销、停用设备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到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相应的停用或注销处理。
联系人:方丽丽; 电话0566-2617201 ;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东湖中路400号。
附件:部分拟登记注销停用的特种设备目录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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