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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3-23 08:0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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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听告字〔2017〕243号


当事人:池州市汇英制衣厂等61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因未申报纳税,分别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国家税务局和池州市贵池区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2018年1月12日,我局通过安徽商报、贵池区政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发布年报提示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 程胜祥       联系电话:0566-2617909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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