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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振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竹木工艺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7-12-28 11:13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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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池州市振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竹木工艺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竹木工艺品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新华村

建设单位:

池州市振明工艺品有限公司

环评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占地3333.5平方米,总投资约500万元,建设标准化厂房1220平方米、原料仓库150平方米、生活及配套附属用房100平方米,购置编织机、切割机、木工下料机、木工压刨机等设备,建设一条木制品生产线、两条竹制品生产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原料应在原料仓库内堆存,严禁室外堆存。木制品及竹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成品竹制品使用电烘干房进行电烘干,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风机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室外有组织排放。木制品粘合、竹灯笼固定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厂房四周及屋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措施处理。染色灶加热时不得使用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竹丝及木屑边角料作为燃料。通过以上措施防治后,应确保项目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有机废气排放达到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标准限值的要求。食堂油烟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引至屋顶外排放,油烟排放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要求。

(2)废水:厂区排水应按雨污分流制进行设计建设,严禁违法乱排废水。项目染色和沥干废水应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外排;晾晒场地淋溶水应经管沟有组织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周围农田农肥使用,不外排。

(3)噪声:优选低噪声、低能耗的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通过采取封闭隔声、设备内置、基础减振、绿化降噪、加强设备保养维护等措施,应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在厂内按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建设管理。生产固废应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做好生产固废的贮存、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不得在厂内长期堆存,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染料及木工胶包装物、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边角料、木屑、废竹丝以及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在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在池州市环境保护网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环保窗口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566-2099996

电子邮箱:

5454399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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